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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中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台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商港棧埠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則) 120條規定訂定本作業手冊。(詳參附錄一)
  二、本局對申請於臺中港(以下簡稱本港)區域內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
      攬業之審核及對其業務之監督,依本作業手冊辦理。
  三、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依貨物類別及作業方式不同區分營業項
      目如下:
    (一)散雜貨作業。
    (二)貨櫃作業。
          前項分類之核定依本港整體規劃「碼頭分類表」之碼頭類別,
          規範其申請營業項目。(詳參附錄二)
  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作業範圍為:
    (一)散雜貨作業:
          1.海上作業:包括船上貨物裝卸搬運、卸駁、起水作業。
          2.陸上作業:包括船邊裝卸搬運、卸船進倉(場)、出倉(場
            )裝船、卸車進倉(場)、出倉(場)裝車之裝卸搬運作業
            。
          3.其他單項及什項工作。
          4.本項作業範圍不包括管道(液體貨、水泥)之作業。
    (二)貨櫃作業:包括靠泊本港各貨櫃碼頭之貨櫃船裝卸作業與靠泊
          非貨櫃碼頭貨櫃裝卸作業,但不包括貨櫃碼頭後線場站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