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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中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正

第二章  申請及核准
  五、申請於本港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符合本規則第84條之最低
      基準,及具備第84之1 條第 1項或第 2項之證明文件者始准予籌設
      。
      申請籌設者,應依本規則第86條之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一式二
      份,向本局申請籌設,籌設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總額須在新台幣
      五百萬元以上,保險事項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險內容應包括於裝卸車、船及搬運過程中,由於作業事故致
          傷害人體或損害貨物、船具、裝卸機工具、車輛、碼頭設施或
          其他損害之賠償。
    (二)每次保險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不得中斷,保險契
          約期滿前或退保應即辦理續保或再保,並應於續保或再保後十
          日內檢送保險契約影本兩份(正本驗畢發還)送請本局備查。
  七、經核准籌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本局核准期限內完成籌設並
      備妥營運設施後,檢具本規則第87條規定文件及許可證費壹萬貳仟
      元整,向本局申請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有關之申請表冊及文件格式如附件二 ~附件六。
  八、申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籌設及營業許可證由本局依法令審查核定
      准駁或請申請人補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