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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中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正

第三章  營運
  九、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自正式營業日起向本局繳交裝卸管理
      費,其收取標準依與本局約定之方式辦理。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等
      情形及許可證註銷、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等作業,應依附件七『船
      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換、補發及註銷許可證申請表』之規定,向本局
      辦理換、補發或註銷手續及換證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前項變更登記換發作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
      ,檢送規定文件向本局申請。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本規
        則第97條規定報請本局備查,所送表報或憑證,應依營業項目分
        開造冊。如有疑義時,本局得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