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運
九、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自正式營業日起向本局繳交裝卸管理 費,其收取標準依與本局約定之方式辦理。
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資本額等 情形及許可證註銷、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等作業,應依附件七『船 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換、補發及註銷許可證申請表』之規定,向本局 辦理換、補發或註銷手續及換證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前項變更登記換發作業,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 ,檢送規定文件向本局申請。
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本規 則第97條規定報請本局備查,所送表報或憑證,應依營業項目分 開造冊。如有疑義時,本局得要求業者提供相關資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