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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指船舶與後線倉棧(含堆貨場)間之貨物
    裝卸作業,均由自動化機械設備操作完成,全程貨物不落地之專用碼
    頭。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
三、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
    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