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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修正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
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元。
船舶理貨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許可
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應繳
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