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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修正

第八章 防護具 第六十五條
雇主應於各作業艙碼頭舷側加掛護網,或採取其他安全措施,以防止作業
人員落水。
第六十六條
雇主於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依其作業之危害性質,使勞工戴用安全帽
、使用安全帶、穿著反光背心或選用其他必要個人防護具或防護衣物,以
防止作業引起之危害。
第六十七條
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
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
第六十七條之一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
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