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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二、高度危險性之危險物品為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稱之第 1類爆炸物(
    第1.4S類除外)、第5.2類有機過氧化物A型、B型(聯合國編碼:UN3
    101、UN3102、UN3111、UN3112)、第6.2類含有病原菌的感染性物質
    (聯合國編號:UN2814、UN2900)。但國防部所屬軍事機關(構)為
    軍事需求之重要軍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