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本程序依據民用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訂定。 二、本程序訂定之目的,係對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 、設備等維護計畫作一般性規定,以齊一制度,便於取 得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其維護計畫之認可 。 三、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設備之維護計畫,須按 左列資料擬定之: (一)原製造廠手冊及有關文件規定使用時限或限制。 (二)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所規定使用時限或 限制。 (三)上述兩款未列入規定之項目,依其航空器讓受前 原使用人之維護計畫。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現有維護能量、經驗及使用記錄 分析結果所得資料。 四、擬訂維護計畫前首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飛航作業地區情況。 (二)使用動力大小與頻率及操作方式。 (三)長程或短程飛航及著陸次數。 (四)檢查維護及修理之能量及組織與制度之幅度。 (五)本身維護經驗。 (六)與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人維護記錄及計畫之比較。 (七)原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 (八)本身資料分析及記錄等(特別對各種故障、失效 及檢驗剔退因素之統計分析)。 五、維護計畫之修訂須具備維護紀錄之分析統計。數同形 式之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與設備(指製造廠、技 術手冊、裝用之航空器、使用人及使用維護均相同者) 可以「選樣」,經試驗、拆檢或量測後,作成統計分析 及結論,送民航局審核,但係縮減使用時限者,僅須敘 明理由及具體事例。缺少上述資料者,不予受理。 六、訂有翻修時限,與最大使用壽命或其他特別時限規定 者,其維護計畫之擬訂與修訂,除應照前述二、三、四 等項辦理外,並應具備原製造廠之建議或分析報告或使 用人本身紀錄分析統計,否則民航局不予受理。 七、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時,航空器發動機、裝用之組 (零)件或設備之使用翻修或維護時限之計算方法與扼 要說明應隨同計畫送民航局審核。 八、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設備、組(零)件等,使用 人無使用及維護經驗者,其維護計畫之擬訂,必須依據 原製造手冊、建議,或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訂 定之使用時限或限制等規定辦理,不得引用其他使用人 所訂之計畫。維護計畫應在使用人領得民用航空器適航 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送民航局審核。 九、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首須由制定該計畫之修護工程 組織與品質管制(或修護檢驗)組織會同核計簽證後送 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初審。初審前使用人得與航空器檢定 工程師密切連繫以節省初審時間。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初 審同意後予以簽證,或提出建議,由使用人改正後再予 簽證。使用人應檢具本程序前述各項所列資料連同初審 簽證之維護計畫,送民航局複審認可後實施。 第二章 航空器維護階段區分 一、航空器維護階段區分如左: (一)飛行線維護─就航空器現況,無任何重大之拆卸 或專業修理工作,僅施以例行目視檢查,或勤務工作 ,使航空器不因維護而影響正常飛航遣派。 (二)工場維護─係專業或需特種技術之修理及檢查工 作。如高時數檢查、翻修、技術修改,各種重大修理 ,故航空器須受停飛影響。 二、航空器計畫維護分類如左: (一)日常維護─指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 過境維護及飛航前後維護勤務等飛行線維護工作。 (二)定期維護─指一定時期(歷時或歷日)應予執行 某種程度之維護或翻修,其執行週期及工作項目應按 航空器原製造廠及其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手冊 或同等文件內之規定擬訂之。定期維護分為左列四級 : 1.一級檢查─為一般之目視檢查(特殊情形除外 )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二十五飛 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每三至 七日為執行週期,(以每日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 )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2.二級檢查─為較一級檢查詳盡之維護,其中包 含相當深度技術工作,與一級檢查同得納入飛行 線維護。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五 十飛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 七至三十日(以每日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最 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小型航空器(最大重量五千 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以下)二級檢查應為 重大維護。 3.三級檢查─為高時數之重大維護,包含結構之 非破壞性檢驗及系統之試驗量測與校準。其執行 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百飛航小時, 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一至十八個月。 三級檢查應在領有合格證照之航空器修理工廠 或使用人經民航局核可之具有工場維護能力之機 構內實施。施工期間,應請民航局派員或請航空 器檢定工程師查核其施工情況及紀錄(民用航空 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4.四級檢查─為航空器最高時距之維護除特殊規 定外視同航空器之翻修,航空器上每一部分均須 試驗及檢查包含系統組(零)件之翻修與更新, 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千飛航小時 ,按「歷日制」者,依日曆月數為三十六至六十 個月。其週期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之使用、維護、 飛航地區及氣候等因素縮短之。四級檢查應經民 航局查核。 (三)特種維護─指技術修改未完成前之週期性檢查, 或無論有無週期性而無法納入定期維護之各種施工或 檢查(含緊急性或停飛)故障檢修不屬特種維護。 (四)不定期維護─指各種技術修改之執行,故障之檢 修,及臨時或偶發事件後之處理。特種及不定期維護 於擬訂維護計畫時,須訂明作業程序,並標明其主旨 或名稱。 第三章 翻修之分段 一、航空器及其裝用系統組(零)件或設備之翻修,得分 段執行。分段翻修為四級制,統一命名為第一、二、三 、四段,每段翻修項目約為全部工作之四分之一(非絕 對平均數)由一次翻修制改進為分段制使用人應具備左 列條件: (一)原翻修制度之統計分析資料與維護紀錄。 (二)完善之品質檢驗及修護之施工與管制之組織與制 度。 (三)適當之技術經驗及支援能力。 (四)全部或選樣拆檢及翻修紀錄。 (五)分段後之翻修時限不得大於民航局核准之原定一 次翻修時限。 二、使用人對某型航空器之翻修前定期維護,採行階段檢 查或擇要檢修者,其週期應低於分段制或一次翻修時限 。 如原維護計畫之三級檢查歷時距為一千飛航小時(含 )以上,或歷日距為十八個月者,則階段檢查應低於三 級檢查之時限。 三、發動機之翻修應依其原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辦理,如 使用人有完善之監視系統以分析其紀錄與及時採取改進 措施者,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其本身之維護計畫;但最 少須有一次係按原製造廠所建議或規定基本時限之翻修 與拆檢分析,且應有六個月之使用維護經驗。 四、航空器所裝用之組(零)件及設備之翻修,應按其原 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辦理,如使用人對該項組(零)件 或設備有完善之監視系統與統計分析等(最少每三個月 統計一次),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其本身之維護計畫。 第四章 維護計畫週期之容差與時距之展寬 一、維護計畫週期之容差─維護計畫週期許可有容差者, 限於維護時距在一百小時以內之一級及二級檢查,其容 差值最大為其維護時距之百分之十,但一級或二級檢查 之時距大於一百小時者,其後延時數必須逐次經民航局 核准。採行階段檢查者其週期容差得比照辦理,定期維 護為曆日制者,不得有容差。 二、維護時距之展寬─維護時距之展寬並非容差或延期, 申請辦理時應有確切證據及紀錄分析,維護時距之展寬 ,不限於翻修,亦可用於各級定期維護,但展寬較低時 距之定期維護者,其展寬值不適用於較高時距之定期維 護(例如展寬一級檢查之時距,其二級及二級以上檢查 時距不得比照同樣展寬)。 (一)航空器機體維護時距之展寬─展寬維護時距應具 備左列條件: 1.展寬一級或二級檢查維護時距者 (1)按既准維護計畫,已執行六個月並有完成更 高時距之定期維護至少三次之經驗及紀錄。 (2)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或回航報告及機長報 告之分析。 (3)使用故障及維護缺點之紀錄與分析。 (4)原製造廠建議。 (5)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6)拆檢分析紀錄。 (7)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展寬值(時、日 數)。 (8)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2.展寬三級(含)以上檢查及翻修(含相當翻修 )之各種維護時距。 (1)按既准維護計畫完成一次以上之翻修經驗及 紀錄。 (2)拆檢分析紀錄。 (3)重要結構之非破壞性檢驗紀錄及分析。 (4)換件(含定期更換項目)時數及原因之統計 分析。 (5)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與回航報告,及機長 報告之分析。 (6)技術修改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應予 標明。 (7)原製造廠建議。 (8)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9)最近一年間使用及維護紀錄(含缺點改正紀 錄)。 (10)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與展寬值(時、日 數)。 (11)因展寬維護時距使定期與非定期更換件變更 使用時限其調整之維護時距或執行之週期建議 表。 (12)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二)發動機維護時距之展寬 1.噴射式(含噴射螺旋槳式)發動機之使用時限 ,基本上均須依照原製造廠規定。其基體之組件 與附件得分別訂定其維護時距,如為採行情況監 視維護制度者,則應另立維護計畫及作業標準與 程序,經民航局認可後實施。 2.往復式發動機之基體組件因相互牽涉應以整體 發動機時限辦理,但附件及動力設施可個別訂立 其維護時距。 3.裝用一具發動機者,不得申請展寬維護時距。 4.展寬維護時距須具備左列條件: (1)故障分析及改正紀錄 (2)未到期更換統計 (3)空中停車率與改正紀錄 (4)原製造廠建議 (5)執行技術修改之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 應予標明 (6)選樣拆檢分析 (7)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8)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建議展寬之週期 (9)民航局認為須要之其他資料。 建立有發動機可靠性計畫者應再提供對該型 發動機執行成效之分析報告。 5.選樣拆檢空中停車率、未到期更換率及警告點 計算標準如左: (1)選樣拆檢使用人應在發動機使用前將全部發 動機裝用資料如:裝置日期、新品使用總時數 ,距上次翻修後使用時數,航空器標誌、編號 、發動機及有使用時限之組(零)件、附件之 序號與維護(含翻修)時距等,送由民航局指 定拆檢數量及序號,戰樣數量(發動機、附件 、組(零)件均同)比率如左表: 所有總數 選樣數 一-五具 一具 六-十具 二具 十一-二十具 三具 二十一-五十具 四具 五十一-一百具 五具 一百具以上 六具 (2)空中停車率-按每一千飛航小時發生率依左 式計算: (連續三個月內空中停車次數×1000)÷( 相同之連續三個月內發動機使用時數之和)計 算之。「連續三個月係指日曆月,例如一、二 、三;二、三、四;三、四、五………等」 各型發動機空中停車率警告點規定如左: ┌───────────────┬───────┐ │ 發 動 機 型 別 │警 告 點│ ├───────────────┼───────┤ │R-985,R-2800,R-1830 │ 0.3 │ ├───────────────┼───────┤ │R-2600,R-2000 │ 0.5 │ ├───────────────┼───────┤ │JT-3C,D,JT8D,JT4,AVOW │ 0.3 │ ├───────────────┼───────┤ │Dart 525,527,PT6T │ 0.3 │ └───────────────┴───────┘ (3)未到期更換率-按每飛航一千小時中連續三 個月未到使用時限之發動機更換率,依左式計 算: (連續三個月中未到使用時限更換之發動機 之具數×1000)÷(全部同型航空器上裝置發 動機之連續三個月總使用時數)=未到期更換 率。 (4)警告點-分為兩種,一為實際用作管制之警 告點,一為供核對可靠性績效之基準點。前者 如為連續三個月計算所得失效率過於接近或超 過時,則須採取改正行動,使降低至合理位置 ,以保持管制功效。警告點之計算方法如左: 按左式求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 (連續三個月失效次數×1000)÷(連續 三個月累積之飛航或使用時數)=連續三個 月之失效率 求失效率平均值 (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之和)÷(本次維 護時距已施行之月數,或計算連續三個月失 效率所經歷之日曆月數)=失效率平均值 按左式求警告點容差值 〔(失效率-失效率之平均值)÷日曆月 數〕=警告點容差值 按左式求基準點及警告點 基準點=失效率平均值 警告點=〔 3×警告點容差值〕+〔失效 率平均值〕 基準點並非坐標指數之原點(零位),乃表 示當時之實際平均失效率。 三、實施歷時制之維護計畫,因飛航時數不多,致各級檢 查須歷時甚久方能執行一次,其最大限期規定如左: (一)一般使用之航空器-日常維護按原製造廠手冊規 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 小時者須完成一級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 小時者,須完成二級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三百六十天或十二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 足五百小時者,須完成三級檢查一次。經民航局 核准另行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惟須個案申請) 。 4.每連續六十個月或五年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原製 造廠手冊規定之基本大檢查或翻修時限者,須完 成一次四級檢查或翻修或相當翻修之維護工作。 (二)運輸類航空器-日常維護按使用人或原製造廠手 冊之維護計畫規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 小時者,須完成一級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 小時者須完成二級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一百八十天或六個月飛航未達民航局核 准之維護計畫中三級檢查之時數者,應完成三級 檢查一次。 4.每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三年須完成四級檢查或能 為民航局認可之維護工作一次。 (三)實施階段檢查、擇要檢修或分段翻修制度者,比 照前述限制辦理。 第五章 維護時距之折算 一、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系統之組(零)件或設備, 因各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及計畫各有不同,讓售後 必須重新折算維護時距,並於完成翻修後方得納入現使 用人既有之同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內。 二、使用人於報民航局認可其航空器計畫維護時距之折算 ,應提供左列資料: (一)原使用人經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翻修 時限,出售之航空器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及該使 用時數與距上次翻修後時數之百分比。 (二)現使用人經民航局認可其所具有之同型航空器翻 修時限或維護時距。 (三)須折算時距之航空器於折算後距下次翻修屆期之 剩餘時數。 三、發動機與各系統組(零)件,裝用設備等有時限規定 者,其維護時距之折算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四、航空器、發動機與裝用設備等係採用階段檢查,分段 翻修者,其維護時距之折算亦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五、維護時距之折算公式如左: 讓受前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讓受前距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或維護時距 (m) 。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m ~BT270;折算時距= t-t‧─ T (一)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一次翻 修,其折算時距如左: 1.求原使用人距上次各分段翻修後使用時數百分 比-各分段分求一百分比。 (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完成後原使用人已使用 時數)÷(原使用人經核定一次完整翻修時限) =% 2.求讓受後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各 分段分求一剩餘時數。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原使 用人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時數百分比)=距下次 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 3.比較各剩餘時數,以剩餘值最小者,為折算後 現使用人應執行一次翻修之下次屆期時限,亦即 在該時限時應將原使用人之各分段翻修工作,無 論其是否前已執行,應均予以施工。 (二)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分段翻 修,其折算時距如左:照前項((一)及)求得 現使用人(即讓受後)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 ,即為折算後現使用人應執行之相當分段翻修之應屆 時距。 (三)如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現使用人經核 定之翻修時限,則原使用人之翻修項目,應於現使用 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前全部完工,如係由一次翻修, 轉換成分段翻修,則應將原使用人應執行之翻修工作 ,妥適分配於現使用人經折算後之分段翻修各相當之 分段時距內完工。 (四)如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原使用人者, 則折算後無論為一次翻修或分段翻修,均須在使用至 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前完成其全部翻修工作,實施分 段翻修者,得將原使用人之翻修工作,妥適分配於相 當之分段時距內,但不得超過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 (五)航空器如經數次轉讓,均未達翻修時限,則現使 用人必須追溯至上次翻修時之使用人,及其經核定之 翻修時限,再按前述折算法逐次折算,以求得正確維 護時限及時距。 (六)實施歷日制之使用人,應先將其折算成飛航時數 ,再按前述有關方法折算維護時距。 六、航空器發動機及裝用設備與系統之附件或組(零)件 ,如原使用人使用時數在一百飛航小時(距上次翻修或 新件開始裝用後)以下者得報民航局核准,不需折算其 維護時距,逕行納入現使用人維護計畫內。 七、借用其他使用人設備或系統附件或組(零)件者,比 照本節前述各項說明辦理。 八、原使用人維護計畫,為情況監視或就情況翻修之可靠 性計畫者,如讓受時,航空器已使用時數大於使用人經 核定之翻修時限或距上次翻修後使用時數不明者,則應 於讓受後立即完成一次翻修,再納入現使用人維護計畫 。 如讓受時原使用人已使用時數小於現使用人經核定之 翻修時限者,則讓受後,使用至現使用人翻修時限時執 行翻修。 採行分段翻修者,比照上述情況,並再按本節前述相 關說明,折算維護時距。 第六章 附件及組(零)件維護 航空器所裝用之各系統附件及組(零)件,得單獨訂 定個別維護時距,亦得按所屬系統,納入共同維護計畫實 施修理或檢查,附件及組(零)件維護區分如左: 一、固定時距之一次翻修-依據製造廠家手冊規定或經民 航局認可之時限,於到期時即行換下翻修。 二、就情況翻修-以在航空器上裝置部位,隨航空器維護 檢查或特定之檢查時機,對某附件或組(零)件,予以 不同程度之檢查、量測、試驗是否符合製造廠家規範, 「就情況」並非某一附件使用至發生故障始拆下翻修。 三、情況監視計畫-航空器使用人採用情況監視計畫,係 為輔助其航空器維護計畫之管制功效,利用某一定程序 及方法就系統附件或組(零)件在航空器現有之部位上 ,予以測試、鑑別,以維持航空器之適航,並及早發現 可能之失效或故障。 (一)情況監視計畫須先有完善而確切之分析資料,並 從左列資料分析: 1.不到期更換情況。 2.已證實之故障事件。 3.由觀察所得缺點並經改正之紀錄。 4.機長報告。 5.選樣拆檢。 6.效能試驗。 7.工場施工發現之故障實況。 8.工作檯檢查結果。 9.日常使用及維護檢查紀錄。 10.其他相關紀錄。 (二)擬訂情況監視計畫時應包含左列內容: 1.負責計畫之組織與職責及其分析機稱。 2.納入本計畫管制之系統及附件與組(零)件名 稱。 3.使用之測試程序及方法。 4.測試週期。 5.個別之性能水平及其計算方法與數據來源。 6.初期容差之產生方法。 7.拆檢分析之資料。 8.測定或試漏結果及其數據。 9.其他相關資料。 性能水平應按各個系統、附件或組(零)件之功 能與型別,並至少有十二個月之累積數據資料,以建 立之,其在運用上即本程序第四節所述之警告點或基 準點,二點之間為管制區,在基準點上方為正,下方 為負,受管制件之情況超過正(或負)警告點時,皆 應採取檢討或改正行動,使其納入管制區內。 建立性能水平後,其管制績效不得作為展寬維護 或翻修時距之唯一依據,其值亦非固定常數,視各種 相關因素之變遷而適時修訂,但修訂結果數據應先報 民航局認可後始得應用。 四、歷時及可靠性計畫,為綜合就情況翻修與情況監視計 畫之管制方法、受管制之系統、組(零)件仍在以目視 、量測、試驗等非拆卸之檢查或翻修之要求下,研判其 情況是否合於所訂之「性能水平」或「就情況基準」此 計畫之要點如左: (一)首先確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可靠性,經歷 使用時數之時距,訂出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使用時 限之展寬值,以達其可靠性不被破壞為止。 (二)某型附件或組(零)件於已建立之性能水平上其 可靠性發生破壞,則應建立另一性能水平,並分析發 生破壞之原因,採取改正措施,使能接受控制,此種 分析須不斷進行,俾發現某型附件或組(零)件應否 改列不同之維護計畫或改變其設計,以改進其可靠性 。 (三)建立每一型附件或組(零)件性能水平之最低失 效率與未到期更換率。 (四)每型附件或組(零)件在開始檢討時,已使用時 數,使用期間更換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使用時 數,拆卸原因及處理情形,完成檢討時每型組(零) 件之使用時數等一併收集以建立分析資料,其分析要 點如左: 1.以每一百小時為單元,列表說明每型附件或組 (零)件之失效及使用時數分佈,故障次數及原 因。 2.製作距上次翻修後使用失效率及生存曲線。失 效率曲線以每一百小時為單元,表示每一千小時 故障率;生存曲線表示距上次翻修後使用至故障 發生時尚在正常工作中同型之附件或組(零)件 數量。 3.製作此次檢討時間內每型附件或組(零)件距 上次翻修後之機率(即或然率)曲線,表示距上 次翻修後不同時間更換之數量或百分數。 4.製作情況機率曲線,顯示自計畫開始時起至規 定之翻修時限止可靠性與翻修時限之關係,並以 左式求機率值。 (計畫開始後每一百小時更換數量(件)或百 分數)÷(納入計畫管制之同型附件或組(零) 件總數)=情況機率 第七章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之目的在建立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 總則與標準作業程序,至相關之維護細節,仍應按原製造 廠家編訂之維護有關技術手冊實施。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除因裝用之重要性或無必要另立手 冊之組(零)件外,其餘如發動機、螺旋槳、附件及應用 設備等均得視需要予以編訂,編訂之內容及表示如左: 一、組織: (一)組織系統表:使用人負責航空器維護之組織各級 機構及直接間接關係與指揮系統,均應顯示並用直線 圖描製。 (二)人力編配表應敘述各級組織功能與人員職責及權 限人力編配表格式如左: ┌──┬─┬──┬──┬───┬────────┐ │工作│職│負責│編配│持檢定│業務範圍及特別限│ │部門│務│工作│人數│證人數│制 │ │ │ │ │ ├─┬─┤ │ │ │ │ │ │應│實│ │ │ │ │ │ │有│有│ │ ├──┼─┼──┼──┼─┴─┼────────┤ │ │ │ │ │(限額│(填寫能否兼執行│ │ │ │ │ │有中華│其他工作及能否放│ │ │ │ │ │民國檢│飛飛機或簽證合格│ │ │ │ │ │定證)│,剔退或其他施工│ │ │ │ │ │ │事項,並舉出具體│ │ │ │ │ │ │事實、工作項目、│ │ │ │ │ │ │名稱......等) │ └──┴─┴──┴──┴───┴────────┘ (三)檢驗人員名冊(含品質管制人員)編訂時應先說 明左列事項: 1.人員遴選之標準:須具有民航局檢定合格證書 ,並應具備所負檢驗或品管工作之學識、經驗與 技術。 2.檢驗及品管印章、代字及編號:印章為直徑一 公分(7/16英寸)圓形或每邊長不大於一公分( 7/16英寸)之正(長)方形,代字及編號必須每 人一個,不得重複,且屬永久性,如某人離開檢 驗或品管職務則其印章之代字及編號隨之停用或 註銷不得於若干期限後再由他人使用。 3.檢驗程序:自航空器日常維護至翻修階段之檢 驗與品管業務,一切工作之統計分析、鑑審、化 驗、試驗等均應訂定。其中並包含缺點複查,防 止同一施工人員自行檢驗,及檢驗或品管人員執 行任務與決定,不受其主管與高階層行政主管之 反對干預等程序。使用人應經常保持最新檢驗人 員名冊,其異動情況得定期或不定期報民航局, 名冊格式如左: ┌─┬─┬───┬──┬──┬───┬─────┐ │職│姓│機械員│簽章│檢驗│擔 任│ │ │務│名│檢定證│代字│ │ │權 限│ │ │ ├───┤及編│限制│工 作│ │ │ │ │類 別│號 │ │ │ │ │ │ │編 號│ │ │ │ │ ├─┼─┼───┼──┼──┼───┼─────┤ │ │ │(本欄│(公│(填│(一、│(能否簽字│ │ │ │填中華│司規│執行│何型飛│放飛飛機或│ │ │ │民國民│定之│何種│機)(│其他工作決│ │ │ │航局檢│簽章│階段│二、何│定性事項)│ │ │ │定證之│字號│之檢│項系統│ │ │ │ │類號 │) │查工│或工作│ │ │ │ │ │ │作,│部門)│ │ │ │ │ │ │如「│ │ │ │ │ │ │ │A檢│ │ │ │ │ │ │ │查」│ │ │ │ │ │ │ │) │ │ │ └─┴─┴───┴──┴──┴───┴─────┘ 二、維護計畫-各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應分別編訂,計畫 之前頁應按左列格式列出全部航空器。 如使用人之某航空器系租(借)自他人,除應加標明 外並將其所有人名稱地址及租(借)用起迄日期,民航 局同意文號作為附記事項,分別列於前述表格之最後一 行下方。航空器之維護計畫中應包含日常維護檢查及各 種維護時距之相互配當,時程規定說明與相關程序。 (一)日常維護:應含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 ,停機線維護勤務等之劃分與規定說明。 (二)定期維護:含一、二、三、四級計畫維護劃分, 時日距規定,工作涵蓋,各級維護配合情形,翻修之 規定,就情況翻修之說明等。 (三)維護作業之各種程序:使用人自定或民航局特別 要求有關之維護作業程序,含向其他使用人借件或自 使用人現有同型航空器移件之程序,延遲施工或延遲 改正缺點程序,自製(配)件核用程序、器材管理程 序、航空器維護試飛程序、維護後簽放程序、技術文 件之發布程序,工作人員換班或改作其他工作時原工 作之管制辦法及技術修改之配合與處置辦法等。 (四)特種維護計畫:含航空器改裝後檢查、情況監視 計畫等。 (五)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項目:須將委 託之合約或民航局同意文號、委託起迄日期、限制、 工作範圍(例如委託某級維護檢查、翻修、工作檯檢 試、或其他檢驗、分析等),工作件按ATA系統、 名稱、件號等逐一說明。 (六)維護(施工)計畫表:如左列表式,得用英文填 寫: 施工計畫表為使用人維護計畫之細節,故航空器 上有關之系統,設備所用之組(零)件均須按原製造 廠家或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規定項目逐一列入, 使用人(或原使用人)自行增訂項目亦應列出,本表 務使詳盡,並應保持最新情況。 (七)特種裝具表:如左例表示 能力冊中必須有一詳盡之特種裝具表,且限於專 用者,如他型航空器或發動機附件、設備等可以相互 通用時,則僅列其件號與說明,但於附記欄內註明「 參看×××(航空器或某附件型別或名稱)之特種裝 具表」。 (八)維護表單樣本:使用人於航空器之修理、維護、 檢驗、管制與補給等所用主要表單及其處理程序(含 流路)與用途規定等得予附樣說明。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使用人為符合民航局及有關民航法規規定,並為保持 良好維護品質及適航要求與飛航安全,對其航空器維護 及檢驗人員技能之養成所訂程序其內容應含組織、業務 範圍、訓練標準、考核等。 四、其他事項凡使用人或民航局因不同情況而個別要求之 項目,均可納入。茲再將能力冊格式內容歸納如左: 維護能力冊格式 (一)組織 1.組織系統表 2.人力編配表 3.檢驗人員名冊 (二)維護計畫 1.日常維護 2.定期維護 3.維護作業程序 4.特種維護 5.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 6.維護計畫表 7.特種裝具表 8.維護表單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四)其他事項 此外能力冊除每年至少定期修訂一次外,其餘因維護 情況改變或人事、組織異動應隨時由使用人修訂,並將 修訂(無論須否民航局同意之事項)內容送民航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