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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飛航安全,健全民航制度,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法則,促進民
  用航空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指任何藉空氣之反作用力,而非藉空氣對地球表面之反作
      用力,得以飛航於大氣中之器物。
  二、航空站:指具備供航空器載卸客貨之設施與裝備及用於航空器起降
      活動之區域。
  三、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
      、飛行場之滑行。
  四、航空人員:指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飛航管制
      員、維修員及航空器簽派人員。
  五、飛行場:指用於航空器起降活動之水陸區域。
  六、助航設備:指輔助飛航通信、氣象、無線電導航、目視助航及其他
      用以引導航空器安全飛航之設備。
  七、航路:指經民用航空局指定於空中以通道形式設立之管制空域。
  八、特種飛航:指航空器試飛、特技飛航、逾限或故障維護及運渡等經
      核准之單次飛航活動。
  九、飛航管制:指飛航管制機構為防止航空器間、航空器與障礙物間於
      航空站跑、滑道滑行時之碰撞及加速飛航流量並保持有序飛航所提
      供之服務。
  十、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
      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
  十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以航空器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得報酬
        之事業。
  十二、普通航空業: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
        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
        、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十三、航空貨運承攬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
        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
        報酬之事業。
  十四、航空站地勤業:指於機坪內從事航空器拖曳、導引、行李、貨物
        、餐點裝卸、機艙清潔、空橋操作及其有關勞務之事業。
  十五、空廚業:指為提供航空器內餐飲或其他相關用品而於機坪內從事
        運送、裝卸之事業。
  十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空運進口、出口、轉運或轉口貨
        物集散與進出航空站管制區所需之通關、倉儲場所、設備及服務
        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
        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
        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損害
        或失蹤。
  十八、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
        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發生於航空器運作中之事故,有造
        成航空器失事之虞者。
  十九、航空器意外事件: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
        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除前二款以外之
        事故。
  二十、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且其最大起飛重量不逾五百一十
        公斤及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五公里或關
        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六十四公里之航空器。
  二十一、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指航空器因運作中所發生之航空器失事、
          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及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
          地面安全事件。
  二十二、航空產品:指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及螺旋槳。
  二十三、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指以自有之航空器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
          。
  二十四、飛機:指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
          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
  二十五、直昇機:指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由
          一個或數個垂直軸動力旋翼所產生之空氣反作用力。
第三條
  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
  航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空域之運用及管制區域、管制地帶、限航區、危險區與禁航區之劃定,
  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五條
  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往外國
  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
  時,不在此限。
第六條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
  落者,不在此限。
  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