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修正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 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刪除)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