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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除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各種規則之訂定)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項者,民航局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及其附約
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報請交通部核准採用,發布施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
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民營公用事業
監督條例有關航空運輸事業之規定,不再適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刪除)
第一百二十三條(施行日)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修正之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
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