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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飛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取
    得報酬之業務。
二、直昇機運輸業務: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直昇機直接載運客、貨、郵件
    ,取得報酬之業務。
三、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以排定規則性日期及時間,沿核定之航線,在
    兩地間以航空器經營運輸之業務。
四、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指除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以外之加班機、包機及
    其他非定期性運輸之業務。
五、包機:指民用航空運輸業以航空器按時間、里程或架次為收費基準,
    而運輸客貨、郵件之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