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刪除)第三十條之一
本規則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 章,民用航空局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第三十條之二
本規則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