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器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
  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第四條
  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四條之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
  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