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航空器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修正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 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前條應行登記之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 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