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空器所有權登記
第十三條
所有人申請航空器所有權登記(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 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航空器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 所有人同時申請國籍登記及所有權登記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 得免重覆提出。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十四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所有權登記,並發給民用航空 器所有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所有權登記證書,如附件四)。第十五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航空器所有權登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