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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器登記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修正

第二十九條
字母及號碼,字之高度應相等,字之寬度及橫劃之長度應為字高之三分之
二,字間間隔應為字寬之四分之一,橫劃作為一字計算,筆劃之寬度應為
每字高度之六分之一。但阿拉伯數字「1」之字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