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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三節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第六十七條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三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二十小時之自由氣球飛航時間。
二、十次以上之自由氣球飛航。
三、二次以上之自由氣球機長飛航。
四、十小時以上至少十次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其中: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自由氣球飛航
          。
        2.一次以上操控充氣自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五千呎之飛航。
  (二)熱氣球應有:
        1.二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2.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第六十八條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第六十九條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
    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
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第七十條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具有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
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非營業
性之飛航。
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檢定合格者,得執行同級以下之自由氣球飛航及教學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