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飛航工程師
第八十八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且未逾六十五歲,並具 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 一、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經完成飛航工 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操作、隨機見習 及實際空中操作)合格者。 二、具有效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並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合格者。 三、擔任多發動機航空器駕駛員具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經驗,經完成飛航 工程師訓練合格者。第八十九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原理。 三、載重平衡。 四、航空氣象。 五、航空發動機。 六、航空儀表。 七、航空器一般維護。 八、航空器結構學。 九、人為因素學。第九十條
申請飛航工程師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飛航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 施。第九十一條
飛航工程師之檢定證應註明航空器型別。 飛航工程師僅得擔任經檢定合格航空器型別之航空器機械操作、管理及維 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