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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刪除)
第五十一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
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第五十二條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
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
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