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三十兆赫以上頻率包括一0八到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應用
第三十二條
一0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分段指配如左: 一、一0八至一一二兆赫用於: (一)儀器降落系統(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簡寫ILS)。 (二)合於左列條件之歸向導航設備(Very High Fre-qusency Omni directional Radio Range 簡寫V0R)。 使用於有限度涵蓋者。 頻率之末位數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或奇數個二十分之一 兆赫。 儀器降落系統不選用者。 對儀器降落系統不產生有害干擾者。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第三十三條
多向導航設備頻率,應按左列順序選用之。 一、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 三、一0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四、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 赫。 五、一0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第三十四條
使用相同及鄰近頻率之諸電臺,其地理上之隔離,應依左列條件決定之 : 一、電臺之有效服務半徑。 二、使用該電臺之航空器之最高飛行高度。 三、維持儀器飛行規則(Instrument Flight Role簡稱 IFR)之最低高 度。第三十五條
單一跑道之兩端,如分別裝有儀器降落系統時,得指配相同之頻率對( Puired Frequency),但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使用之環境允許時。 二、每個左右定位臺,應指配不同之識別信號。 三、每個儀器降落系統應不能同時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