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頻率使用之申請,應依無線電頻率呼號分配使用及干擾處理規則
  辦理之。
第三十七條
  本準則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二十條 ]20Ⅰ( 2)<3>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
  530 頁@ [第二十條 ]20Ⅰ( 3)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
  冊 16531頁@ [第二十四]2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53
  3 頁@ [表一 ]31Ⅰ( 1)<1>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
  537 頁@ [表二 ]31Ⅰ( 1)<1>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53
  8 頁@ [表三 ]31Ⅰ( 1)<2>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
  5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