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一、為促進員工工作效能,提高技術水準,策進飛航安全效率起見,特 訂定本辦法。 二、專業補助費,以在本局編制內員工或經部令核准調兼本局職務,實 際工作人員,始予發給。 三、專業補助費,每月發給之最高數額(新臺幣)如左: (一)簡任職務:二、000元。 (二)薦任職務:一、五00元。 (三)委任職務:一、三00元。 (四)雇 員:一、二00元。 (五)技術士按餉額區分為三類:九00(底餉九0-一八0)。 八00元(底餉四五-八五)。 七00元(底餉二五-四0)。 四、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扣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誡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之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 停發補助費。 五、事病婚喪及生育假,超過公務員請假規定日數,應按日扣發專業補 助費。 六、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及品德良好,全年未遲到早退申請病事 假者,得發給壹個月專業補助費以資激勵。 七、本辦法自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附]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5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