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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廢止

第七章  簽派員 第五十六條
  簽派員執行職務時應具有民用航空局頒發之證書及左列各款之經驗及知
  識:
  一、在以往十二個月內應在其負責簽派之航線及航空器駕駛艙內,至少
      作一次之飛航觀察,並儘可能降落該航線各處所用之機場。
  二、簽派員之左列知識航空器使用人認為合格者:
    (一)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航務手冊內容。
    (二)航空器使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
  三、簽派員負責簽派飛航區域之左列知識航空器使用人認為合格者:
    (一)季節性氣象情況及氣象資料來源。
    (二)氣象對航空器無線電接收裝備影響情況。
    (三)每一航行裝備之使用特性及限制。
    (四)航空器裝載說明。
  四、航空器使用人對簽派員執行職務時之能力認為合格者。
第五十七條
  簽派員應完全熟悉其職責有關之飛航作業規定。
第五十八條
  簽派員如連續停止工作十二個月,非經訓練後不得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