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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廢止

第九章  空中服務員 第六十六條
  航空器載客人數為二十人至五十人時,應派遺一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
  載客人數為五十一人時,應至少派遣二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並以此為
  基數,每增加乘客五十人時,應增派一名以上之空中服務員。經指派負
  責緊急逃生之空中服務人員應於起飛、降落及經機長指示時,坐於空服
  員座椅上繫緊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緊肩帶。
  空中服務員工作時,應著航空器使用人所規定之制服,並攜帶置於易於
  取得之手電筒乙具。
第六十七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並執行經核准之年度訓練計畫,確使空服員瞭解熟
  諳左列事項:
  一、勝任在飛航中發生緊急情況或需緊急撤離時之職責及工作,尤應包
      含對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之處理作業程序。
  二、熟練緊急及求生裝備,如救生背心、救生艇、緊急出口及滑梯、手
      提滅火器、氧氣裝備及急救藥包等之使用方法。
  三、具有在一萬呎以上高度飛航缺氧及壓力艙失效時之生理現象知識。
  四、了解緊急情況時,其他組員之職責及工作。
  五、了解可能攜入客艙內之各類危險品及接受危險品之訓練。
第六十八條
  緊急撤離演練:
  一、演練應在滿載情況下實施,載運四十四名以上乘客之航空器,應在
      九十秒鐘內完成。
  二、航空器使用人在新型航空器營運前或航空器經相關修改後,應以實
      機作乘客緊急撤離航空器演練一次。
  三、年度訓練或定期演練得以緊急逃生訓練艙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