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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廢止

第十章  保安 第六十九條
  客運航空器之駕駛艙門,於飛航中應予關鎖。但起飛或降落時,如發生
  緊急事件,該門為飛航組員逃生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條
  除經航空器使用人依規定執行簽派任務之人員及其允許之所屬人員外,
  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航空器之駕駛艙。但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之人員進出駕
  駛艙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一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制訂搜尋可疑爆炸物之檢查表隨機備用。
第七十二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訓練計畫,訓練組員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
  生時,所應採取之適當行動。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訓練計畫以使相關員
  工熟識關於由航空器承載之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裝備、商品及供
  應品遇有任何破壞或其他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之預防措施及技巧。
第七十三條
  機長於有礙飛航安全之干擾行為發生後,應立即向民用航空局及發生地
  之負責機關提出報告。
第七十四條
  組員應執行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機艙內之安全搜查,如發現任何可疑
  物,應立即向當地民航主管機關報告。
第七十五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計畫,並執行抽檢所屬
  相關飛航作業人員(包括駕駛員、空服員、簽派員及線上維修人員),
  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查。
  民用航空局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對航空器所屬相關飛航作業人員(包
  括駕駛員、空服員、簽派員及線上維修人員)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
  ,檢測不合格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
  前項之檢測標準如左:
  一、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須呈陰性。
  二、酒精濃度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