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調查報告審查會議
第二十一條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 件調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四),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 十日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 後,提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 機型、註冊號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 因、間接因素、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 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飛航經過 1.2人員傷害 1.3航空器損害情況 1.4其他損害情況 1.5飛航組員資料 1.6航空器資料 1.7天氣資料 1.8助、導航設施 1.9通信 1.10場站資料 1.11飛航記錄器 1.12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醫學與病理 1.14火災 1.15生還因素 1.16測試與研究 1.17組織與管理第二章 分析第三章 結論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第二十二條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報告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完竣後, 應報行政院、副知交通部、民航局及相關業者,並得適時召開說明會發 布之。 政府相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 改正缺失。 政府相關機關於收到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 副知飛安會。處理報告中就調查報告所載飛安改善建議事項認為可行者 ,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