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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廢止

第二十一條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
  件調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四),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
  十日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
  後,提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
      機型、註冊號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
      因、間接因素、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
      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飛航經過
    1.2人員傷害
    1.3航空器損害情況
    1.4其他損害情況
    1.5飛航組員資料
    1.6航空器資料
    1.7天氣資料
    1.8助、導航設施
    1.9通信
    1.10場站資料
    1.11飛航記錄器
    1.12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醫學與病理
    1.14火災
    1.15生還因素
    1.16測試與研究
    1.17組織與管理第二章  分析第三章  結論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 ]行政院公報 6卷32期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