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飛安會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或航空器重大意外事 件調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四),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或單位於六 十日內提供意見,並應審度各該機關或單位所提之意見,決定是否修改 後,提飛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附表四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內容格式: 一、報告封面:封面內容包括:報告種類、事故描述、航空器使用者、 機型、註冊號碼、發生日期與地點及報告日期等。 二、摘要報告:摘要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經過、調查結果、事故可能肇 因、間接因素、飛安改善建議、失事調查機與協同調查代表及法源 依據等。 三、報告本文第一章 事實資料 1.1飛航經過 1.2人員傷害 1.3航空器損害情況 1.4其他損害情況 1.5飛航組員資料 1.6航空器資料 1.7天氣資料 1.8助、導航設施 1.9通信 1.10場站資料 1.11飛航記錄器 1.12航空器殘骸與撞擊資料 1.13醫學與病理 1.14火災 1.15生還因素 1.16測試與研究 1.17組織與管理第二章 分析第三章 結論第四章 飛安改善建議 四、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