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百五十條
民航局查核人員於航空器上執行查核任務時,航空器使用人應提供適當座
椅供查核人員使用。
第三百五十一條
本規則中相關名詞之中英文對照表如附件三十三。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一
第一百六十二條至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
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十五所定駕駛員或簽派員受
派遣應備資格中,有關期限要求之規定,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
間,因疫情影響致無法符合者,航空器使用人於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經申請民航局審查核准者,得延展三個月。
經核准延展者,如於延展期間持續受疫情影響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民航
局核准再予延展。
第三百五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
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之施行日期
,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