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員之入境及出境
第十條
施於航空旅客待遇之規則及程序,不得低過施於其他交通工具之旅客。第十一條
航空旅客之報關驗放程序,應配合空運所必需之速度。第十二條
入境旅客--應依照我國入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入境,必須呈繳該國 政府簽發之有效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所簽發之有效入境簽證。 二、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由港澳地區來臺者 ,必須呈繳中華民國臺灣省核發之有效入境證。 由國外其他地區來臺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簽發之 有效臨時來華(臺)入境證(許可證)。第十三條
過境簽證--應依照我國過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次: 一、依現行規定,除美籍乘客按照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另有規定外, 其他持有外國護照之乘客,得在中國駐外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 申請過境簽證,自簽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以入境一次為限。持用 過境簽證者,得在華停留兩週,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延期。過境簽 證不得改為其他簽證。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一般乘客,入境時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核發 未逾期之入境證。 三、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外交官員及因公出國官員,入境時可憑中華民國 政府核發未逾期之外交或公務護照入境。 四、中華民國國籍船員,因故及改搭飛機返國,持有中華民國核發之船 員專用護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加簽證明者准先入境後辦手續。 五、兼具其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與外籍 乘客相同之過境簽證。第十四條
航空人員 一、外國人隨其所服務之飛機入境,得憑所持護照進入機場,並隨原飛 機離境,除已向機場證照查驗領得停留許可證外,不得前往機場以 外之任何地點。 二、已領有停留許可者,應隨其所屬航空公司二十四小時內任何一次班 機離境。但該公司之下次班機逾越二十四小時者,應隨其下次班機 離境。 三、所領停留許可證,應於離境時繳還。第十五條
入境海關規定--應依我國海關入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乘客行李由海關檢查。 二、入境乘客如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方須填單向海關申報: (一)所攜隨身行李除自用衣物外,尚有應稅物品者。 (二)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三)攜帶黃金進口者。 (四)所攜金銀首飾或外幣擬於六個月內復出口者。 乘客如無上述情形者填單申報與否聽其自擇。 三、乘客填具行李申報單須每人乙份,惟有家屬隨行者,得由家長彙總 填單申報。 四、出賣品不得作為乘客行李攜帶。 五、乘客行李如攜有貨樣,須將種類、性質、價值等項報明。 六、入境乘客攜帶金、銀、外幣,其數量不予限制,其擬六個月內再由 本人攜帶出境者,應於進口時詳細申報由海關登記,以便於出境時 便利放行,否則應照一般旅客出國之規定辦理,每人以攜帶金飾六 二.五公分,銀飾六二五公分,及美金現鈔四百元或等值之外幣為 限。 七、如須兌換外幣,須向指定銀行或代理收兌外幣處辦理。其兌換單據 應予保存,以備出境時查核。 八、入境乘客攜帶新臺幣每人以一千元為限。第十六條
出境海關規定--應依照我國海關出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乘客行李由海關檢查每一出國乘客攜帶外幣(現鈔)新臺幣及金銀 飾之限額如左: (一)外幣:美鈔四百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二)本國貨幣:新臺幣一千元。 (三)金飾:六二.五公分(或三市兩)。 (四)銀飾:六二五公分(或二十市兩)。 原自國外來臺乘客,如於入境時,將所攜帶金銀外幣向海關申 報有案,准予六個月內攜帶原額出境,除具上述情形者須填單 申報外,其他出境乘客填報與否聽其自擇。 二、凡未填單申報經查出所帶金銀外幣超出規定者,除將超過部分沒收 外,並依法論處。 三、翻版之外國書籍及唱片禁出國境,違者依法究辦。第十七條
公共衛生要求 一、航空旅客應提出預防天花之證件,即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衛生規 則」附錄第二至四號所國際接種或再接種證書。 二、如係來自世界衛生組織通告之霍亂區者,更需於證明書中具備霍亂 及黃熱病之預防接種簽證。第十八條
出境旅客--應依照我國有關出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離境之中華民國籍旅客所需旅行文件如左: (一)臺灣出境或公務、外交護照。 (二)目的地之入境簽證。 (三)出境通知(由航空公司或旅行業於出境前二十四小時向政府主 管機關辦理) 二、乘客及空勤人員文件之姓名,宜先填姓氏或複姓,如父母姓氏並用 時,宜先填父姓,如已婚女性並用其夫之父姓及其本人之父姓時, 應先填夫之父姓,用英文填寫並以本國文字註明。 三、有關機關對乘客及空勤人員之檢查,應儘速決定其是否可以入境, 應無不合理之稽延。 四、營運人應負責乘客及空勤人員之管理及照料,以迄其接受檢查時為 止,營運人之責任應包括對乘客及空勤人員在航空器與航站大廈間 地區,以及在航站大廈過境區內之管理。 五、任何人員於被拒入境並送還營運人時,營運人應負責迅將該人運回 其開始使用營運人航空器之地點,或可准許該人入境之任何其他地 點。 六、任何人員如被認為不准入境並被送還營運人運出國境時,則此項遣 送費用,營運人得向該人收取之。 七、營運人應採取預防辦法,俾乘客持有入境所需各項檢查文件,以免 遭受不准入境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