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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廢止

第五章  過境及轉運 第二十七條
  在同次飛航上繼續航程直接過境之空勤人員、乘客、行李、貨物、供應
  品及郵件,除特殊情形外,得暫時停留國境指定區域內,不受任何檢查
  。
第二十八條
  除特殊情形外,關於同次飛航上繼續航程之客貨,免辦簽證或其他之檢
  查。
第二十九條
  同一航站另一次飛航之移轉。
  一、同一航站自一次飛航或營運人移轉至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之下機
      乘客及其行李,得照前條所定之類似方式辦理,營運人應負責協助
      乘客及其行李之移轉,俾儘速銜接飛航。
  二、除特殊情形外,在同一航站移轉至另一次飛航,無須任何文件或簽
      證。
  三、未卸機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在同一航站自某一飛航或
      營運人,轉載於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者,得直接自進站之航空器攜
      至離站之航空器,若離站之航空器尚無法利用時,得在監督下存於
      適當地點,營運人應揀出轉載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俾
      得儘速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