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航空器文件。 一、無論為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飛航,航空器離機場必須提出「綜合報告 表」,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一。 二、綜合報告表應由授權代理人或機長簽字,倘該表本身係由非空勤人 員簽字者,則其衛生欄應由一位空勤人員簽字。 三、國際飛航離到場航空器應提出乘客艙單,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 件二。 四、出入境之國際郵件應附有(一九六四年)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規定 之AV7(投遞)表。 五、國際飛航離到航空器之供應品無需書面報告,唯供應品之裝卸應以 自免稅存關倉庫中出入者為限,並儘量簡化報驗手續。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條]7Ⅰ( 4)〈 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16 346 頁@ [附表一]6Ⅰ 7>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357頁 @ [附表二]6Ⅰ( 3)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358頁 # [附表三]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359頁# [附表四 ]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360頁# [附表五] 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3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