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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廢止

第三章  搜尋與救護 第十一條
  航空器失事現場地方有關機關,除應協助民用航空局人員進行失事調查
  外,並應儘速救護傷患,並在失事地點施以警衛。
第十二條
  航空器失事之搜救應以救人為優先,並儘能保持現場之完整。
第十三條
  航空器失蹤時,其搜尋與救護程序,依照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
  手冊之航空器搜救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