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倉儲貨物之一般處理
第九條
進倉貨物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進口及轉口貨物之進倉,應由運送人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 後,檢附艙單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 二、出口貨物之進倉,應由貨主於貨物運達航空貨運站點收區後,檢附 運送人同意承運之託運申請書交航空貨運站核對點收進倉。第十條
航空貨運站對左列貨物得拒絕進倉: 一、包裝破損或特殊貨物之包裝不合標準,不適於保管者。 二、有損壞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三、其他不適於保管者。第十一條
進倉存儲之貨物,應由運送人或貨主於艙單、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上載明 其貨物名稱、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向航空 貨運站保證其正確無訛;未經載明或所載之事項與存儲貨物之內容不符 者,其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由運送人或貨主負責。第十二條
貨物進倉後,依左列程序配合海關辦理驗關手續: 一、貨主應憑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向航空貨運站申請辦理。 二、貨物查驗後,由貨主負責封箱並於封口處簽證後退交航空貨運站。 三、貨物交驗之取樣,應憑海關貨物取樣收據辦理。 前項供查驗之貨物,自交付貨主時起至退交航空貨運站時止,由貨 主負保管責任。第十三條
貨物點交出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進口貨務 (一)根據海關核准放行之提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憑提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貨主。 (三)將貨主簽認已提領貨物之提單收存。 (四)貨主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未經掛 失前,貨物已被他人冒領者,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二、出口貨物 (一)根據海關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申請。 (二)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 之核准。 三、轉口貨物 (一)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憑艙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運送人簽收出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