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管制中外航空器進出臺北飛航情報區,以嚴密空防起見,特訂定本辦 法。 前項所稱飛航情報區,係指自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一七度三0分- 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二四度00分-北緯二三度三0分東經一二四 度00分-北緯二一度00分東經一二一度三0分-北緯二一度00分 東經一一七度三0分-北緯二九度00分東經一一七度至三0分所包含 之範圍(以下簡稱本區)。第二條
本國軍航空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三條
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 後,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