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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廢止

第五節  空防軍事行動 第十四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遇有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航或改航
  。其油量不足時,應按航管或戰管單位之指示降落。
第十五條
  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