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應於進入本區前一場站填寫飛行計畫,並 詳閱有關本區發布之飛航公告,俾免臨時變更飛行計畫、誤進軍事演習 危險區域,或發生意外事件。第七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臺北區域 管制中心(TAIPEI CONTROL)或民航局臺北通信中心(TAIPEI RADIO) 建立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 間不得有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 因無線電故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第八條
中外航空器在本區飛航時,除事先取得許可外,不得飛離指定之航路及 預定之航線。其偏離航路或航線中心線之最大限度為左右各二十浬,並 須經常守聽民航局區管中心或其他指定電台之頻率,及遵守一切航管指 示與規定。第九條
中外航空器,違反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中國空軍得派機 攔截。第十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關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宜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UHF234 MHZ與攔截機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時,使用 VHF121.5 MN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 或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 。其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如附件 二),採取規定之行動。第十一條
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 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