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點
二、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進入民用航空機場客運之汽車,應具備下 列憑證: (一)一般憑證:行車執照。 (二)個別憑證: 1遊覽車-包車票。 2巡迴計程車及駐行計程車- 機場營業駕駛人與車輛登記證。 3租賃小客車-出租車。第六點
六、巡迴計程車駕駛人及車輛登記資格如左: (一)駕駛人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具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登記證。 3.須無左列情形: (1)曾犯殺人、強盜、強奪、妨害風化、恐嚇、擄人勒贖、竊 盜、詐欺、贓物、侵占、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確定 服刑期滿未逾兩年者(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曾犯妨害風化之罪,經和解後未滿五年者(以登記日期之 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3)其他與機場安全顯有顧慮者。 (二)車輛: 1.出廠年份在三年以內(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所 載發照日期之第一日為計算標準)。但車齡合格車輛不足需 要時,得依出廠年份較新者為優先。 2.排氣量在一、七00立方公分以上者。 3.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 4.主營業事務所屬於機場所在地之營業區域者。駐行計程車及 駕駛人登記資格,除車輛出廠須在三年以內,排氣量須在二 、000立方公分以上外,餘依前項規定辦理。第八點
八、計程車優良駕駛人及機場所在地(限桃園縣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 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巡迴計程車駕駛人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 別繳驗左列各件: (一)計程車優良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應繳驗:1戶籍設於大園鄉七年以上 戶籍謄本,並以設籍七年為最高限制。2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 縣大園鄉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優良駕駛人及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 額由巡迴計程車駕駛人補充之。前項計程車優良駕駛人佔巡迴 計程車限額百分之二十,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佔限額之百 分之七。第十一點
十一、登記合格巡迴計程車超過限額時,其抽籤之作業及方式如下: (一)抽籤作業: 1.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監督,並邀請 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 派員協同辦理。 2.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申請登記人得到場參觀。 3.抽籤名冊應於現場展示。 4.抽籤方式應在現場說明。 5.籤筒(箱)於投入籤條之前,應請監督人員會同加以檢視 。 6.籤條應請監督人員加蓋印章,並依抽籤名冊加以核對與檢 視。 (二)抽籤方式: 1.應將全部合格登記人姓名,依其登記號次,個別製籤,一 次投入籤筒(箱)內。 2.抽籤由本局主持,並請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 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所派人員依應抽籤數平均分配,依 次逐一執行抽籤。 3.每抽定一籤,即將籤條次及中籤人姓名予以唱讀一次,交 由監督人員轉交作業人員編訂中籤號次,依序列冊,至達 選用限額為止。 4.備補車輛之籤選,依同一方式,就原籤筒(箱)餘下籤條 中繼續抽選,並依中籤號次另行列冊。 5.抽籤結果,應分別通知中籤人及備補車輛中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