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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廢止

第二點
  二、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進入民用航空機場客運之汽車,應具備下
      列憑證:
    (一)一般憑證:行車執照。
    (二)個別憑證: 1遊覽車-包車票。 2巡迴計程車及駐行計程車-
          機場營業駕駛人與車輛登記證。 3租賃小客車-出租車。
第六點
  六、巡迴計程車駕駛人及車輛登記資格如左:
    (一)駕駛人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具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登記證。
          3.須無左列情形:
           (1)曾犯殺人、強盜、強奪、妨害風化、恐嚇、擄人勒贖、竊
              盜、詐欺、贓物、侵占、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確定
              服刑期滿未逾兩年者(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曾犯妨害風化之罪,經和解後未滿五年者(以登記日期之
              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3)其他與機場安全顯有顧慮者。
    (二)車輛:
          1.出廠年份在三年以內(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所
            載發照日期之第一日為計算標準)。但車齡合格車輛不足需
            要時,得依出廠年份較新者為優先。
          2.排氣量在一、七00立方公分以上者。
          3.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
          4.主營業事務所屬於機場所在地之營業區域者。駐行計程車及
            駕駛人登記資格,除車輛出廠須在三年以內,排氣量須在二
            、000立方公分以上外,餘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八點
  八、計程車優良駕駛人及機場所在地(限桃園縣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
      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巡迴計程車駕駛人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
      別繳驗左列各件:
    (一)計程車優良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應繳驗:1戶籍設於大園鄉七年以上
          戶籍謄本,並以設籍七年為最高限制。2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
          縣大園鄉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優良駕駛人及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
          額由巡迴計程車駕駛人補充之。前項計程車優良駕駛人佔巡迴
          計程車限額百分之二十,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佔限額之百
          分之七。
第十一點
  十一、登記合格巡迴計程車超過限額時,其抽籤之作業及方式如下:
      (一)抽籤作業:
            1.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監督,並邀請
              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
              派員協同辦理。
            2.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申請登記人得到場參觀。
            3.抽籤名冊應於現場展示。
            4.抽籤方式應在現場說明。
            5.籤筒(箱)於投入籤條之前,應請監督人員會同加以檢視
              。
            6.籤條應請監督人員加蓋印章,並依抽籤名冊加以核對與檢
              視。
      (二)抽籤方式:
            1.應將全部合格登記人姓名,依其登記號次,個別製籤,一
              次投入籤筒(箱)內。
            2.抽籤由本局主持,並請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
              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所派人員依應抽籤數平均分配,依
              次逐一執行抽籤。
            3.每抽定一籤,即將籤條次及中籤人姓名予以唱讀一次,交
              由監督人員轉交作業人員編訂中籤號次,依序列冊,至達
              選用限額為止。
            4.備補車輛之籤選,依同一方式,就原籤筒(箱)餘下籤條
              中繼續抽選,並依中籤號次另行列冊。
            5.抽籤結果,應分別通知中籤人及備補車輛中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