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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飛航事故調查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行政訴訟)
  對飛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參與調查之成員出庭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飛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有關飛航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
  個人意見。
第三十六條(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訂定)
  本法有關飛航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
  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飛安會定之。
第三十七條(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建立)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飛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
  之。
  飛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
  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第三十八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