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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運輸事故調查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行政訴訟)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調查之成員出庭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
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
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第三十八條(運輸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之訂定)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
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第三十九條(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建立)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
(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第四十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