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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制(訂)定

一、
  一、(制定依據)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11月30日陸經字第094002
      1815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
      申請於春節及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臺灣地區居民往返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春節客運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申請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
      定之六家大陸業者為限。
  四、(飛經航路)大陸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
      往臺灣)及去程(由臺灣飛回大陸)應依現行臺北/高雄飛越香港
      至大陸之航路飛航。
  五、(停降航點)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及廈門高崎
      國際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及高雄國際機場。
  六、(包機期間)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期間自中華民國95年 1月20
      日起至95年 2月13日止。
  七、(飛航架次、額度)大陸業者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其飛航架次
      總計以往返各36架次為限。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際機場時
      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起降
      所需之時間帶。
  九、(承載對象)搭乘兩岸春節客運包機之旅客,以持有雙方合法有效
      入出境證照之臺灣地區居民為限。
  十、(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於
      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
      證明文件,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
      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申請。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者,應委託飛
        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運務及旅客消
        費權益相關事宜。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兩岸春節客運包機進入臺灣地區時應已備妥保證
        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執照及航空人
        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
        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十三、(其他事項)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
        輸業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