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五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起飛重量│大於或等於│小於或等於│介於三四、0│ │測點 │二七二、0│三四、00│00公斤重至│ │ │00公斤重│0公斤重 │二七二、00│ │ │ │ │0公斤重之間│ ├────┼─────┼─────┼──────┤ │進場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橫向音量│ 108 │ 102 │91.83+6.64 │ │ │ │ │log M │ ├────┼─────┼─────┼──────┤ │起飛音量│ 108 │ 93 │67.56+16.61 │ │ │ │ │log M │ ├────┼─────┴─────┴──────┤ │備 註│1.進場音量測量點:從跑道頭向內三00│ │ │ 公尺(即著陸點)起,三度下滑角,一│ │ │ 二0公尺(三九四呎)垂直高度位置點│ │ │ 、即自跑道頭向外延伸二、000公尺│ │ │ 位置。 │ │ │2.橫向音量測量點:飛機起飛點位置之橫│ │ │ 面,距跑道中心線(或延伸跑道中心線)│ │ │ 六五0公尺之平行位置,即起飛過程中│ │ │ 噪音量最大的位置。 │ │ │ │ │ │3.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開始滑行點起│ │ │ ,自跑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六.五公里│ │ │ 之位置。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第四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前曾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 ,並在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後重行修改其 機型設計之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起飛│起飛│起飛重量介於│ │點│擎│量之上│重量│重量│重量│上、下限值間│ │ │數│限值(│大於│之下│小於│之噪音管制標│ │ │目│公斤重│或等│限值│或等│準 │ │ │ │) │於上│(公│於下│ │ │ │ │ │限值│斤重│限值│ │ │ │ │ │之噪│) │之噪│ │ │ │ │ │音管│ │音管│ │ │ │ │ │制標│ │制標│ │ │ │ │ │準 │ │準 │ │ ├─┼─┼───┼──┼──┼──┼──────┤ │進│ │ │ │ │ │89.03+7.75 │ │場│ │二八0│108 │三五│101 │log M │ │音│ │、00│ │、0│ │ │ │量│ │0 │ │00│ │ │ ├─┼─┼───┼──┼──┼──┼──────┤ │橫│ │ │ │三五│ │83.87+8.51 │ │向│ │四00│106 │、0│97 │log M │ │音│ │、00│ │00│ │ │ │量│ │0 │ │ │ │ │ ├─┼─┼───┼──┼──┼──┼──────┤ │ │二│ │ │四八│ │70.62+13.29 │ │ │具│三二五│104 │、三│93 │log M │ │ │以│、00│ │00│ │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二五│ │三四│ │介於三四、0│ │量│具│、00│107 │、0│93 │00至六六、│ │ │ │0 │ │00│ │七二0公斤重│ │ │ │ │ │ │ │間為67.56+16│ │ │ │ │ │ │ │.61log M,介│ │ │ │ │ │ │ │於六六、七二│ │ │ │ │ │ │ │0至三二五、│ │ │ │ │ │ │ │000公斤重│ │ │ │ │ │ │ │間為73.62+13│ │ │ │ │ │ │ │.29 log M │ │ ├─┼───┼──┼──┼──┼──────┤ │ │四│ │ │三四│ │介於三四、0│ │ │具│三二五│108 │、0│93 │00至一三三│ │ │以│、00│ │00│ │、四五0公斤│ │ │上│0 │ │ │ │重為67.56+16│ │ │ │ │ │ │ │.61 log M, │ │ │ │ │ │ │ │介於一三三、│ │ │ │ │ │ │ │四五0至三二│ │ │ │ │ │ │ │五、000公│ │ │ │ │ │ │ │斤重為74.62+│ │ │ │ │ │ │ │13.29 log M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同前條備註1.、2.、3.。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公斤重│ │ │ )。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六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次音速噴射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 │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上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重)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二八0│ │三五、│ │86.03+│ │場│ │、00│ 105 │000│ 98 │7.75 │ │音│ │0 │ │ │ │log M │ │量│ │ │ │ │ │ │ ├─┼─┼───┼───┼───┼───┼───┤ │橫│ │四00│ │ │ │80.87+│ │向│ │、00│ 103 │三五、│ 94 │8.51 │ │音│ │0 │ │000│ │log M │ │量│ │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89 │13.29 │ │ │以│0 │ │一00│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二00│ 89 │13.29 │ │ │以│0 │ 106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第六條
螺旋槳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原型機適航證書之 時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原型機 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五、七00公斤重以上螺 旋槳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三八五│ │ │ │66.65+│ │ │具│、00│ 101 │四八、│ │13.29 │ │ │以│0 │ │一00│ 89 │log M │ │ │下│ │ │ │ │ │ │起├─┼───┼───┼───┼───┼───┤ │飛│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音│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量│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 │ │71.65+│ │ │具│、00│ 106 │二0、│ 89 │13.29 │ │ │以│0 │ │二00│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六00│00公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之│ │ │ │ │間 │ ├─┼──────┼──────┼───────┤ │音│ 80 │ 68 │68+13.33 M │ │量│ │ │ │ ├─┼──────┴──────┴───────┤ │備│ -10 │ │註│1.飛機保持高度300+30公尺通過測點上空水平飛│ │ │ 行,在測點垂直線±10°範圍內通過。 │ │ │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之最大起飛重量逾九、000公斤重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引│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起飛重│ │點│擎│量之上│量大於│量之下│量小於│量介於│ │ │數│限值(│或等於│限值(│或等於│上、下│ │ │目│公斤重│上限值│公斤重│下限值│限值間│ │ │ │) │之噪音│) │之噪音│之噪音│ │ │ │ │管制標│ │管制標│管制標│ │ │ │ │準 │ │準 │準 │ ├─┼─┼───┼───┼───┼───┼───┤ │進│ │ │ │ │ │86.03+│ │場│ │二八0│ 105 │三五、│ 98 │7.75 │ │音│ │、00│ │000│ │log M │ │量│ │ │ │ │ │ │ ├─┼─┼───┼───┼───┼───┼───┤ │橫│ │ │ │ │ │80.87+│ │向│ │四00│ │三五、│ 94 │8.51 │ │音│ │、00│ 103 │000│ │log M │ │量│ │0 │ │ │ │ │ ├─┼─┼───┼───┼───┼───┼───┤ │ │二│ │ │ │ │66.65+│ │ │具│三八五│ │四八、│ 89 │13.29 │ │ │以│、00│ 101 │一00│ │log M │ │起│下│0 │ │ │ │ │ │飛├─┼───┼───┼───┼───┼───┤ │音│三│三八五│ │二八、│ │69.65+│ │量│具│、00│ 104 │六00│ 89 │13.29 │ │ │ │0 │ │ │ │log M │ │ ├─┼───┼───┼───┼───┼───┤ │ │四│三八五│ │二0、│ │71.65+│ │ │具│、00│ 106 │二00│ 89 │13.29 │ │ │以│0 │ │ │ │log M │ │ │上│ │ │ │ │ │ ├─┼─┴───┴───┴───┴───┴───┤ │備│1.各音量測量點除橫向平行距離為四五0公尺外│ │註│ ,其餘同第三條備註1.2.、3.。 │ │ │2.單位為 EPNdB,M 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公斤│ │ │ 重)。 │ └─┴─────────────────────┘ 五、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原型機適 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九、000公斤重以下螺旋槳 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六│ │點│或等於一、四│或等於六00│0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四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8 │ 76 │83.23+32.67 │ │量│ │ │log M │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於│起飛重量介於五│ │點│或等於一、五│或等於五七0│七0公斤重與一│ │ │00公斤重 │公斤重 │、五00公斤重│ │ │ │ │之間 │ ├─┼──────┼──────┼───────┤ │音│ 85 │ 70 │78.71+35.7 │ │量│ │ │log M │ ├─┼──────┴──────┴───────┤ │備│1.起飛音量測量點:從飛機起飛滑行點起,自跑│ │ │ 道中心線向外延伸至二、五00公尺之位置。│ │註│2.單位L Amax 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者,得擇一適用; 同時符合第二款及第三款者亦同。 第一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農業及救火用之螺 旋槳飛機。第七條
直昇機飛機依其最大起飛重量及申請機型適航證書之時 間,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一、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 或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申請重新修改其機型 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最大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 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10 │ 90 │91.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8 │ 88 │89.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音量測量點:沿飛行方向水平距離五00│ │備│ 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側一│ │ │ 五0公尺處。 │ │註│2.進場音量測量點:飛機沿6。下滑角進場航道│ │ │ ,高度向下一二0公尺處,與地面交點一, 一│ │ │ 四0公尺處;以及地面飛行航道基準點向外兩│ │ │ 側一五0公尺處。 │ │ │3.滯空音量測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0│ │ │ 公尺下方。 │ │ │4.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斤重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 管制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大於│起飛重量小│起飛重量介於七八│ │點│或等於八0、│於或等於七│八公斤重與八0、│ │ │000公斤重│八八公斤重│000公斤重之間│ ├─┼──────┼─────┼────────┤ │起│ │ │ │ │飛│ 106 │ 86 │87.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進│ │ │ │ │場│ 109 │ 89 │90.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滯│ │ │ │ │空│ 104 │ 84 │85.03+9.97 log M│ │音│ │ │ │ │量│ │ │ │ ├─┼──────┴─────┴────────┤ │ │1.起飛、進場、滯空音量測量點同前款備註1.2.│ │備│ 3.。 │ │ │ │ │註│2.單位為EPN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三、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七八八公│起飛重量大於七│ │點│斤重 │八八公斤重 │ ├─┼─────────────┼───────┤ │滯│ │ │ │空│ │83.03+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申請原型機或 重新修改其機型設計之直昇機適航證書之最大起飛 重量三、一七五公斤重以下直昇機飛機之噪音管制 標準如下表: ┌─┬─────────────┬───────┐ │測│起飛重量小於或等於一、四 │起飛重量大於一│ │點│一七公斤重 │、四一七公斤重│ ├─┼─────────────┼───────┤ │滯│ │ │ │空│ │80.49+9.97logM│ │音│ 82 │ │ │量│ │ │ ├─┼─────────────┴───────┤ │備│1.滯空音量測量點:位於飛機飛行航道高度一五│ │註│ 0公尺下方。 │ │ │2.單位為SELdB,M代表最大起飛重量(千│ │ │ 公斤重)。 │ └─┴─────────────────────┘ 前項噪音管制標準不適用於特技、特殊活動、農業及救 火用之直昇機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