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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廢止

第三章 權責 第十條
  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執行及推動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二、關於推動及協調會內相關事務事項;
  三、關於本會標準作業程序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四、關於國內外政府及民間機構協商事項;
  五、擔任本會對外之發言人;
  六、擔任重大失事案件之主任調查官;
  七、擔任本會國際事務負責人;
  八、其他有關主任委員及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辦公室主任承主任委員或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二、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各組室主管承執行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協調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請及核轉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並於事後知會其
  主管。
第十四條
  本會各組室處理涉及其他組室職掌之事務時,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
  不同時,陳由執行長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
  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