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依本會委員會議規則辦理。 本會委員得依相關法令支給兼職酬勞、交通費、出席費及審稿費。本會 委員審稿費支給辦法另定之。第十七條
本會業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