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十八條
本會辦理失事調查作業所需之行政支援,其辦法另定之。第十九條
本會聘用人員時,依本會新進人員遴選及進用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會人員與本會之權利義務關係,其基準辦法另定之。 本會人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 本會聘用人員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相關 法令辦理。第二十條
本會聘用人員應辦理考核。本會聘用人員考核及晉薪辦法及考核委員會 組織辦法另定之。第二十一條
本會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參加保險。本會得視任務危險程度另訂定保險辦 法,為相關人員辦理投保手續。 本會研究人員、顧問及依書面契約委託之機關(構)執行本會職務時, 亦同。第二十二條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依相關法令給與遺族撫卹 金外,並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第二十三條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涉訟時,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