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職掌
第三條
本會設失事調查組、飛航安全組、調查實驗室、行政及法制組。第四條
失事調查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與提出調 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事項; 二、關於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調查技術資料之蒐集、保管及更新事項; 四、關於接受委託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 ; 五、關於國內外失事調查組織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第五條
飛航安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失事預防及飛安改善措施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飛安改善建議之追踪事項; 三、關於飛航安全之趨勢分析事項; 四、關於本會資訊系統之建立、維持及發展事項; 五、關於策劃及進行本會對外之宣導事項; 六、關於參與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事項; 七、關於國內外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關於飛航安全事項。第六條
調查實驗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現場測量、飛航記錄器解讀及航機 性能分析事項; 二、關於飛航資訊整合與製作動畫事項; 三、關於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構)之推動與管理 事項; 四、關於接受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委託進行之飛航記錄器解讀及分析 工作事項;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五、其他有關調查所需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第七條
行政及法制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法令之研擬、修訂、擬釋及研 究事項; 二、關於本會行政規則之研擬、修訂及研究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四、關於調查之行政支援事項;本會調查行政作業辦法另定之; 五、關於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圖書管理事項; 七、關於出納管理事項; 八、關於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安全、工友管理及其他有關事 務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第八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組織編制員額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會人員任免、遷調、動態及銓審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會人員考績、獎懲及考勤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會人員保障、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會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之核轉事項; 六、關於本會人員福利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會人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本會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第九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概算、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會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會會計記錄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四、關於本會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支票之會簽、庫存現金票據、有 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本會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本會辦理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所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採購 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 管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