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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修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罰鍰)
前二條規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四十四條(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簽有關航空協定)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
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適用之國際機場)
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六條(施行細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