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指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與個人電腦航空訓練
    器。
二、飛行模擬機:與真實飛機或直昇機駕駛艙相同大小之模型,包含設備
    組件與地面、飛行操作所需電腦軟體、提供駕駛艙外影像之影像系統
    及動感平臺模擬系統,並可模擬實際飛行之等值動作或力量。
三、飛行訓練器:在開放空間或密閉駕駛艙中裝置相關儀器、設備、面板
    與控制裝置,包含設備組件及地面、飛行操作所需電腦軟體。
四、個人電腦航空訓練器:以個人電腦為基礎,輔助儀器飛航訓練之簡易
    型訓練器。
五、主觀測試: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所模擬之飛行操作特性真實程度進行
    主觀、定性之比較測試。
六、客觀測試:對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所模擬之系統性能與標準數據進行客
    觀、定量之比較測試。
七、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指飛航模擬訓練設備
    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經授權依本規則管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人員。
八、維護管理代表:指經飛航模擬訓練設備管理人指定,負責飛航模擬訓
    練設備維護保養、品質管理及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協調聯絡之人員。
九、檢定測試指南:指評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性能主要參考文件,包含性
    能與測試結果、相容與符合性聲明、所模擬之機型及評估飛航模擬訓
    練設備所需相關資訊。
十、主檢定測試指南:指經民航局於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初始檢定合格後所
    核可之檢定測試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