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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五章  委託檢定 第二十條
受委託檢定之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送委託檢定人員名冊表,報請民航局
核准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經民航局委託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
,其檢定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有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工作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或認可
    。
三、曾參與民航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接受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相關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第二十一條
經民航局委託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
,由民航局發給委託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檢定之機關(構)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定人員有怠忽檢定任務或作
不實之檢定報告者,民航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
第二十三條
民航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
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