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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證書與認可檢定證之核發、換發、補發之證照費用
,應依附件七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及認可費用收取規定收取之。
第二十五條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
一、設備遷移。
二、經拆卸致無法提供飛航訓練或考驗。
三、未依規定進行測試、維護或管理,致不能維持其性能基準。
四、不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未能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